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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五十四號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3 月 0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五十四號

上訴人
佳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台南簡易庭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

所為第一審判決(八十八年度南簡字第一八九七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由受命法官王獻楠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 官 何 清 池~B法 官 蔡 雅 惠~B法 官 王 獻 楠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三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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