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台南簡易庭八十八年度南簡字第一九四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12 月 0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簡上字七六號 上 訴 人 成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禾鎮空調電機企業有限公司 設台南 法定代理人 丁○○ 住同右 訴訟代理人 丙○○ 住台南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四日臺灣臺南 地方法院台南簡易庭八十八年度南簡字第一九四三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 實 甲、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 (一)原判決廢棄。 (二)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簡易之訴。 (三)如受不利之判決,請准上訴人提供擔保准予假執行。 二、陳述: (一)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之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 ,給付報酬之契約,惟本件被上訴人尚未完成兩造所約定之工作,自不得請 求報酬。 (二)被上訴人係承攬紐約牛排館現場之空調設備工程,而現場因空調設備之瑕疵 以致火災,雖被上訴人曾派員前往修補,但已造成損害,且鈞院八十九年度 南簡字第九一四號訴訟案件中,法官現場勘驗結果發現被上訴人施工部分之 冷氣空調主機接裝不當,冷卻水塔安裝尚未完成,致機座下方有積水等瑕疵 ,為此,上訴人請求減少新台幣(下同)十三萬二千三百元之報酬。 (三)本案工程於交付業主後,上訴人與唐海燕會驗十幾次,與唐宗民驗收完,才 讓他開幕營業的,但每次要去收尾款,他就會找一個理由拒付,當初是反應 空調送風機線路有問題,並以工程有瑕疵而拒絕付款。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並 無約定驗收的程序,也沒有驗收。 (四)又本件工程之業主為唐宗民,原審卻採與本案無關之第三人唐海燕所出之完 工證明,而認定該工程無瑕疵,並據為判決之依據顯有未洽。若工程已無瑕 疵,業主應該給我們驗收證明,證明我們的工程沒有問題,並給付尾款。現 業主以有瑕疵拒絕給付尾款,在業主未給付工程款前,上訴人自無給付義務 。 三、證據:援用第一審所提證據,並聲請訊問證人唐宗民、唐海燕,及聲請履勘現場 。 乙、被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 (一)被上訴人於民國八十八年一月間承攬上訴人於台南市○○街紐約牛排館中之 空調設備工程,約定報酬總計四十四萬一千元,上訴人依約完工後,被告並 未依約付款,尚積欠十三萬二千三百元, (二)被上訴人只是承包空調系統,當初確實有發生問題,但實際的原因是水電的 問題,被上訴人亦配合馬上處理了,瑕疵都已修補了,又上訴人與何人簽約 我們並不清楚,但實際的老闆確實是唐海燕。 (三)我們是下包廠商,一般習慣是沒有驗收的手續。上訴人以前都沒提到有瑕疵 ,這期間業主也沒有反應有此問題,之前接到有冒煙情形去處理後,就都沒 有再收到有問題的通知。 三、證據:援用第一審所提證據。 理 由 一、本件被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於八十八年一月間承攬上訴人於台南市○○街 紐約牛排館中之空調設備工程(下稱系爭工程),約定報酬總計四十四萬一千元 ,被上訴人依約完工後,上訴人並未依約付款,尚積欠十三萬二千三百元,因本 於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求為命上訴人給付工程款十三萬二千三百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上訴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判決 等情。上訴人則以:系爭工程尚未完成,上訴人自得拒絕給付報酬,又系爭工程 於交付業主即老唐牛肉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老唐公司)時已完工,業主每次均以 工程有瑕疵而拒絕付款,當初是反應空調送風機線路有問題,又本件工程之業主 為唐宗民,原審卻採與本案無關之第三人唐海燕所出之完工證明,而認定該工程 無瑕疵,並以為判決之依據,顯有未洽,若工程已無瑕疵,業主應該給上訴人驗 收證明,證明工程沒有問題,並給付尾款。且鈞院八十九年度南簡字第九一四號 他案訴訟中,法官現場勘驗結果發現被上訴人施工部分之冷氣空調主機接裝不當 ,冷卻水塔安裝尚未完成,致機座下方有積水等瑕疵,為此,請求減少十三萬二 千三百元之報酬等語,資為抗辯。 二、本件被上訴人承攬上訴人與訴外人唐宗民間紐約牛排館設計工程合約中關於空調 系統工程,總價款為四十四萬一千元,工程已完工,惟上訴人尚欠十三萬二千三 百元報酬未付等情,業據被上訴人陳明在卷,且為上訴人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 三、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 付報酬之契約,又按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 給付之,民法第四百九十三條及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系爭 工程係由承攬人即被上訴人至定作人即上訴人所指定之工程地點施作空調設備工 程,無交付工作物之情形,自應以被上訴人完成工作時,上訴人即負有給付報酬 之義務,誠無疑義。雖上訴人抗辯:被上訴人未完成兩造之工作,而拒絕給付報 酬云云。然本件被上訴人業已完成系爭工程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上訴人訂約定 作紐約牛排館工程之老唐牛肉麵業主唐海燕出具之工程完工證明書與說明書為證 (見原審第三十八頁、第四十七頁),即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亦自承系爭工程業 已完工等語在卷(見本院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言詞辯論筆錄),且證人即系 爭工程之業主唐海燕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亦到庭結證稱:系爭空調工程已完工,現 已驗收使用等語(見本院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準備程序筆錄),足見系爭工程 應已完工,被上訴人之工作完成,上訴人即應負有給付報酬之義務甚明,是上訴 人空言辯稱工程尚未完工而拒絕給付報酬云云,自無可採。四、上訴人雖又抗辯:被上訴人所承攬之工程尚有空調主機接裝不當及冷卻水塔安裝 不當,致機座下方有積水等瑕疵,主張減少報酬十三萬二千三百元云云,惟按主 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定有 明文。又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 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 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著有十七年上字第九一 七號判例可稽。查,證人唐海燕證稱:「開幕當天,客人在底下吃飯,天花板在 冒煙,我們就通知成富公司,成富公司叫禾鎮公司(即被上訴人)的人員來,當 天就處理好了」、「天花板在冒煙,我們就把出風口拿下來,裡面掉下來一塊鐵 片,後來因為冷氣不能用了,所以就叫上訴人來處理,我們也不知道到底是電線 的問題或是空調的問題,但當天處理後,冷氣一直用到現在都沒問題了」等語( 見同上準備程序筆錄),且被上訴人自此之後,亦未接獲業主通知空調有問題或 其他瑕疵之問題,此亦為上訴人所不否認(見本院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準備程 序及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言詞辯論筆錄),則參諸前揭證詞尚難認被上訴人所承 攬之工程有何上訴人所指稱之瑕疵存在已明。至上訴人一再指稱系爭工程之冷氣 空調有右揭瑕疵,其理由無非係以業主指稱其所承攬之工程尚有瑕疵,至今仍拒 付尾款,或他案中另有發現瑕疵云云,然證人唐海燕暨已證述被上訴人所承攬之 工程正常使用迄今,並未舉出有何瑕疵存在,已如前述,上訴人復無法提出其他 證據以資證明系爭工程究有何瑕疵,其空言指稱系爭工程有瑕疵而主張減少報酬 云云,顯屬無據,亦無可取。 五、上訴人雖復辯稱:本件業主即訴外人老唐公司以有瑕疵至今拒絕給付工程款,是 上訴人自無給付義務云云,然依兩造承攬契約,於被上訴人完成承攬工程後,上 訴人即有給付工程款之義務,上訴人亦無拒絕及減少報酬之事由,迭如前述,至 於其向業主即訴外人老唐公司所承攬之紐約牛排館工程,是否已完工,有無其他 瑕疵,老唐公司是否得拒付尾款等情,係上訴人得否依其與老唐公司所訂立之工 程合約書之約定,據以向老唐公司主張權利之問題,要與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之 承攬契約無涉。是本件上訴人執此作為拒絕給付系爭工程款之辯解,要難憑採。 六、上訴人所辯各節,殊非足取。從而,被上訴人依據兩造所訂立之合約書,請求上 訴人給付工程款十三萬二千三百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八十八年十一月十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是 則原審判命上訴人如數給付,並依聲請命擔保而假執行之宣告,於法並無不當。 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上訴。 七、末按防止敗訴當事人利用上訴拖延,將其財產隱匿處分殆盡,我國民事訴訟法規 定有勝訴權利人得提供擔保聲請法院宣告假執行,或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惟若被告釋明因假執行恐受不能回復之損害者,則法院得依聲請或經被告預供擔 保駁回假執行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至第三百九十二條定有明文。 是受不利判決之被告,應係提供擔保聲請免為假執行,本件上訴人於原審係受不 利之判決之原告,其上訴聲明併請准提供擔保准予假執行,核有誤會,併此敘明 。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上訴人聲請勘驗現場及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本件判 決結果並無影響,爰不再另予審認,附此說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 百六十三條、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 官 蔡美美 ~B 法 官 王國忠 ~B 法 官 莊玉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五 日 ~B 法院書記官 許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