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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九十五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6 月 0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九十五號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漢平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住
被上訴人
乙○○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台南簡易庭八十九年四月五日所為第

一審判決(八十八年度南簡字第二一0九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由受命法官黃瑪玲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 官 周素秋~B法 官 蔡孟珊~B法 官 黃瑪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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