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5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號 原 告 竑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統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叁拾叁萬玖仟肆佰伍拾捌元,折合銀元壹佰 柒拾柒萬玖仟捌佰壹拾玖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柒仟柒佰玖拾玖元,折合新台 幣伍萬叁仟叁佰玖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 繳新台幣伍萬叁仟叁佰伍拾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張家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蔡蘭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