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七四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七四號
- 原告
- 立永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送達代收人
- 陳宏義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冠禕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冠禕企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叁拾陸萬玖仟捌佰玖拾元,折合新台幣壹佰壹拾萬零玖仟陸佰柒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仟陸佰玖拾玖元,折合新台幣壹萬壹仟零玖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壹仟零伍拾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謝靜慧
~B法院書記官 謝素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