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8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七四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6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七四號

原告
立永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陳宏義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冠禕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冠禕企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叁拾陸萬玖仟捌佰玖拾元,折合新台幣壹佰壹拾萬零玖仟陸佰柒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仟陸佰玖拾玖元,折合新台幣壹萬壹仟零玖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壹仟零伍拾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謝靜慧

~B法院書記官 謝素嬿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