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7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七四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8 月 0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七四號

原告
立永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陳宏義律師
被告
冠禕企業有限公司 設台南縣佳里鎮建南六十號之廿九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裁定命原告於伍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謝靜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B法院書記官 謝素嬿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三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三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