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七四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七四號
- 原告
- 立永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送達代收人
- 陳宏義律師
- 被告
- 冠禕企業有限公司 設台南縣佳里鎮建南六十號之廿九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裁定命原告於伍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謝靜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B法院書記官 謝素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