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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一二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一二號

原告
昇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連長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住台北縣汐止市○○○路三十七巷一三一弄十六號七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林富郎

~B法院書記官 何小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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