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三三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三三號

原告
年年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鼎剛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律師

        楊惠雯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並應提出本件價金給付數額之證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李杭倫

~B法院書記官 陳怡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