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三三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三三號
- 原告
- 年年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鼎剛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洪梅芬律師
楊惠雯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並應提出本件價金給付數額之證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李杭倫
~B法院書記官 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