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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二四號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二四號

原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利進石材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丁○○
被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許蕙蘭

~B法院書記官 賴政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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