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三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0 年 05 月 17 日
  • 法定代理人
    丙○○、乙○○

  • 原告
    華明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彣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三五號 原   告  華明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彣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貳拾捌萬壹仟伍佰零伍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柒拾陸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 (一)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五、六月間向原告購買鋼捲,貨款總計為新台幣(下同)五百三 十九萬三千五百三十四元,而原告業已將被告所購買之鋼捲交付,詎被告迄今尚有二 百二十八萬一千五百零五元之貨款未給付,原告屢經催索,被告仍拒絕給付,為此依 據民法第三百六十七條之規定,訴請如聲明所示。 (二)對被告抗辯所為之陳述: 1被告主張原告曾於八十九年六月八日交付無法配上烤漆之鋼捲。但實際上,被告當時 向原告公司業務員蔡崇亮所訂購者即為次級品之鋼捲,原告遂向正在機械工業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正在公司)購買次級品之鋼捲以交付被告。而所謂次級品之鋼捲,不僅 在價格上較為便宜,而且品質上出賣人亦未有擔保既然本件被告所購買者係次級品之 鋼捲,即難謂原告所交付者不符契約約定之效用,再者,核諸民法第三百五十五條第 一項之規定: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 擔保之責。顯然被告就此應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責任,此部分之貨款自不能扣除。 2正在公司在其所生產之每捲鋼捲上,均會黏貼標籤註明鋼捲編號及等級,被告所購買 的鋼捲如確為一級品,在收到系爭二捲鋼捲時,為何未立刻向原告反應,而仍照常使 用,此點顯與常情不合。而被告職員於收受系爭二捲鋼捲時有將鋼捲編號記載在出貨 單上,業經鈞院審核兩造所持有之出貨單無誤,足證正在公司確實在鋼捲上有黏貼標 籤載明鋼捲編號及等級,鋼捲編號既無錯誤,等級怎麼可能會誤認?是被告於八十九 年六月八日確係向原告購買次級品鋼捲。且被告在鈞院民事執行處被陳報的債權已經 高達一千餘萬元,本件貨款能否順利收回並無保證,原告無須為了這數十萬元來捏造 事實。 3原告於八十九年六月八日向正在公司購買系爭二捲鋼捲時,每公斤之單價已為十四點 二元,故以每公斤十四點七元之價格出售予被告,並未賺取暴利;且依登新鋼鐵有限 公司(下稱登新公司,為正在公司之經銷商)於八十九年六月一日所報之價格,一級 品的價格為每公斤十四點五元,次級品的價格為每公斤十四點二元,則原告以每公斤 十四點二元之價格向正在公司購買次級品之鋼捲交付被告,並無欺騙被告之情事。 4震洲金屬有限公司(下稱震洲公司)負責人趙萬來雖到庭證稱伊向被告所購買的是一 級品之鋼捲,而原告於八十九年六月八日所交付之鋼捲確實有容易掉漆,黏度不夠, 原告有派人陪同前往烤漆廠了解情形,惟不論證人所述是否為真,縱然震洲公司向被 告所購買的鋼捲是一級品,然此並不能證明被告向原告購買之鋼捲亦為一級品,蓋此 乃兩宗不同之買賣,不能混為一談。 5依國內鋼鐵業界龍頭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鋼公司)所擬定之鋼捲缺陷代號 名稱表,如製造廠商所生產之鋼捲有該表上所載之任何一種瑕疵時,該鋼捲即不得列 為一級品,而依現在鋼鐵業界習慣,只有列為一級品之鋼捲才有接受客戶投訴之品質 保證,一級品以外的鋼捲就是因為有瑕疵,所以不僅在價格上較為便宜,品質上亦不 接受客戶投訴,也沒有所謂次級品應有的品質保證。此由被告在九十年三月十二日所 提出之答辯狀中載有「不然當時就可告知廠商是次級品,不能訴賠」等語,可知被告 也知道次級品是不接受客戶投訴的,否則被告在與正在公司人員接觸的時候,就可以 直接要求正在公司予以賠償,正在公司的人也可以直接賠償被告所受之損失,而不用 另外再請烤漆廠的人幫忙。 三、證據:提出統一發票四紙、出貨單十八份、正在公司目錄、登新公司價格傳真文及公 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各一份為證,並請求傳訊證人即原告公司業務員蔡崇亮。 乙、被告方面: 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先前到場所為之聲明及陳述為: 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二、陳述: (一)對有積欠原告貨款之事實不為爭執,但原告於八十九年六月八日所交付重量分別為一 0九九0公斤及一0九八0公斤之電鍍鋅鋼捲二捲,無法配上烤漆,一碰即脫落,致 有不能使用之情形,該貨物單價每公斤一四‧七元,貨款為三十二萬二千九百五十九 元,再加營業稅一萬六千一百四十八元,合計三十三萬九千一百零七元,應予扣除。 (二)否認上開有瑕疵的鋼捲是向原告買次級品,被告向原告購買的鋼捲都是一級品,故八 十九年六月八日所採購的鋼捲亦為一級品,此由被告八十九年六月七日的採購單上載 有「正在一」之字樣可知。而原告於前兩次開庭時,對被告所提鋼捲有瑕疵的問題, 均未表示是次級品,迄至第三次開庭時,始稱被告向其採購的是次級品,不能退回, 而且強調是下單叫工廠專門生產次級品給被告,此舉顯與情理不合。又八十九年十月 二日被告寄發存證信函,要求原告退貨賠償被告損失,惟被告亦未表示被告採購的鋼 捲是次級品。 (三)八十九年七月份,證人蔡崇亮曾至震洲公司及烤漆廠與公司老闆們協商如何處理該批 鍍鋅鋼板,並向震洲公司承認是正在公司改用另外一種電鍍塗料造成,且要求烤漆廠 用別家廠之烤漆原料來烤漆,證人蔡崇亮雖否認曾因該批有瑕疵的鋼捲陪同被告至客 戶那邊處理,但震洲公司的負責人趙萬來已到庭證稱原告公司確有派人陪同被告到震 洲公司協助處理,足見證人是在說謊,其證言不可信,並隱瞞被告有關系爭有瑕疵之 鋼捲是次級品之事實,否則當時就可告知震洲公司該批有瑕疵之鋼捲是次級品,不能 訴賠,證人亦可不用出面來解決問題。可見這是一件被告採購一級品,而原告卻用次 級品來欺騙被告之事件。 (四)被告訴訟代理人在開庭時陳稱:收貨時會在收貨單上註明一級品或次級品,是表示如 果收貨人員在收貨時,發現公司採購的是一級品,而進來的貨品有註明是次級品的話 ,會在收貨單上註明,如果進來的貨品所註明的等級,是和採購單上一樣或無標示的 話,將只是核對重量、品名無誤就簽收。顯然簽收該批有瑕疵的鋼捲時,和被告公司 所採購的是一級品的訊息是一致的。 (五)由被告所提出之華錩鋼鐵有限公司(下稱華錩公司)九十年一月二日及三日之統一發 票可看出單價高的為一級品,單價低的為次級品,因被告用鍍鋅鋼捲比較少,冷軋鋼 捲比較多,證人蔡崇亮於開庭時亦有說明,所以並無正在公司的發票,所以拿同為鍍 鋅鋼捲生產廠商之發票證明,而且原告所販賣之單價,亦較其他廠商高出很多,可看 出原告以次級品充一級品來欺騙被告,到最後出問題才強辯說是被告向其採購次級品 ,以逃避責任。 三、證據:提出存證信函、採購單及出貨單各一份為證,並請求傳訊證人即震洲公司負責 人趙萬來。 理  由 一、被告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原 請求被告給付二百三十九萬二千二百六十六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之法定利息,於訴訟進行中,先減縮聲明為二百二十八萬六千八百四十五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利息(扣除有拖痕之鋼捲十萬五千四百二十一元 ),嗣再減縮聲明為二百二十八萬一千五百零五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之法定利息(扣除貨款五千三百四十元),依前揭法文所示,應予准許,合先敘 明。 三、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八十九年五、六月間向其購買鋼捲,迄今尚有二百二十八萬 一千五百零五元貨款未為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統一發票四張、出貨單十八張為證 ,核屬相符。被告對於有積欠原告貨款之事實不為爭執,但辯稱原告於八十九年六月 八日所交付重量分別為一0九九0公斤及一0九八0公斤之電鍍鋅鋼捲二捲,無法配 上烤漆,一碰即脫落,致有不能使用之情形,該貨物單價每公斤一四‧七元,貨款為 三十二萬二千九百五十九元,再加營業稅一萬六千一百四十八元,合計三十三萬九千 一百零七元,應予扣除,然此為原告所否認,並主張八十九年六月八日被告所購買之 鋼捲係次級品,依法原告對該二捲鋼捲之品質有無不符契約約定之效用不負擔保之責 ,被告不能以該二捲鋼捲有瑕疵為由來拒絕付款,惟被告復辯稱八十九年六月八日向 原告所採購的係一級品之鋼捲,非二級品,並提出採購單一份為證,是本件所應審究 之爭點在於:被告於八十九年六月八日係購買一級品或次級品之鋼捲?經查: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 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八十九年六月八日所購買的二捲鋼捲係 次級品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正在公司八十九年六月八日出貨單一份為證,並經證人即 原告公司業務員蔡崇亮到庭證稱:「(提示正在公司八十九年六月八日出貨單,是否 為你處理的?)是的,這是被告公司的甲○○先生打電話向我說要買正在公司一點九 乘以一二一九規格的次級品的鋼捲二捲,數量如出貨單所示,BD○二六三一及BD ○二六四一是正在公司對這二個鋼捲的編號,林先生有說要買次級品,但沒有說要買 次級品的原因。」「(甲○○以前向你們買鋼捲,有無買過次級品?)我們是根據客 人需要向正在公司訂貨。被告以前大部分是向我們買冷軋鋼板,該次買的是電氣鍍鋅 鋼捲。(我們公司的)出貨單上雖沒有載明貨品等級,但依照國內現行鋼鐵市場,鋼 鐵製品都有公告定價,在每個鋼捲上面都會標示鋼品的等級,每個等級都有其價錢, 我們不可能拿二級品的貨賣給他們一級品的價錢。出貨單上的貨品交貨後一、二個月 後,我有聽林先生說他們的客戶反應說鋼捲無法上烤漆,但他從未向我表示說有買錯 或送錯貨的情況。....。林先生這行做很久了,應該不會搞錯。」等語在卷。而依原 告所提出正在公司八十九年六月八日出貨單上之記載,確實在等級欄上載有「二」之 字樣,被告雖否認有簽收正在公司八十九年六月八日的出貨單,並辯稱伊在八十九年 六月七日曾傳真一份採購單予原告,採購單上註明有「正在一」之字樣,表示是要購 買正在公司一級品之鋼捲,惟此業為證人所否認,並證稱兩造間業務往來都是以電話 聯絡,並無用採購單傳真之習慣,且鋼捲上有標明價錢,被告一看就知道,應該不會 弄錯等語。是被告對於曾在八十九年六月七日傳真採購單予原告表示要買正在公司一 級品鋼捲之事實,依法即應負舉證責任。惟被告對於此一事實並無法舉證以實其說, 業據伊自承在卷,是被告辯稱伊在八十九年六月七日已傳真給原告表示要購買的是正 在公司一級品鋼捲云云,尚難信為真實。 (二)次查,原告主張正在公司所售出之鋼捲上,均會有黏貼標籤,而標籤上會載有該捲鋼 捲之鋼捲編號及等級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正在公司鍍鋅鋼品行銷目錄節本一份為證, 核屬相符。被告雖辯稱只有中鋼公司出產之鋼捲始會在鋼捲上標明價錢及等級,一般 民間鋼鐵公司不會這麼做,且被告公司之小姐或收貨員在收貨後,會在出貨單簽收欄 上註明是一級品或二級品,至於被告公司所持有之出貨單上所載「BD○二六三一」 及「BD○二六四一」之鋼捲編號係會計小姐事後作帳才記上去的,並非收貨員收貨 時就已記載云云,惟查,正在公司八十九年六月八日出貨單上之鋼捲號碼欄確實載有 「BD○二六三一」及「BD○二六四一」之字樣,而原告所持有之出貨單第三聯及 被告所持有之出貨單第二聯亦均載有手寫之「BD○二六三一」及「BD○二六四一 」之相同字樣,業經本院核對無誤,而「BD○二六三一」及「BD○二六四一」係 系爭兩捲鋼捲編號,亦為兩造所不爭執,倘被告所持有之出貨單第二聯上鋼捲編號係 事後會計小姐作帳時始為登載,為何原告所持有之出貨單第三聯亦會載有相同字跡之 鋼捲編號,如此顯不合理,是被告辯稱出貨單上之鋼捲編號係事後所載云云,即不可 採,原告主張正在公司所生產之鋼捲上均黏貼有標籤載明鋼捲編號及等級,而八十九 年六月八日交付予被告之鋼捲係編號為「BD○二六三一」及「BD○二六四一」、 等級為「二」之次級品鋼捲,即堪採信。職是之故,縱使被告有在八十九年六月七日 傳真予原告表示要購買正在公司一級品之鋼捲,惟正在公司既在每捲鋼捲上標明該捲 鋼捲之等級及編號,如正在公司送至被告公司之鋼捲等級有誤,被告應即易發現,並 可通知原告或正在公司退換,惟被告並未曾通知原告該日交付之鋼捲有誤,而仍繼續 使用,是被告辯稱伊在八十九年六月七日向原告所訂購的是正在公司等級一之鋼捲, 即與常理不合,亦難信為真實。 (三)第查,被告雖又提出訴外人華錩公司九十年一月二日及三日之發票,欲證明伊向華錩 公司購買之鍍鋅鋼捲一級品每公斤單價僅需十三點七五元及十三點四五元,次級品單 價每公斤僅為十點九五元,而原告所賣之系爭有瑕疵之鋼捲單價為每公斤十四點七元 ,較華錩公司為高,已可買華錩公司一級品之鋼捲,故原告所說以每公斤十四點七元 的價格買不到一級品的鋼捲並非實在云云,惟原告於八十九年六月八日向正在公司購 買系爭兩捲鋼捲時之價格已為每公斤十四點二元,而登新公司於八十九年六月一日出 售之鍍鋅鋼捲價格,一級品(即A級品)每公斤為十四點五元,次級品(即B級品) 每公斤為十四點二元,有原告提出之統一發票及登新公司傳真文在卷可憑,被告雖否 認該傳真文之真正,並辯稱傳真文係原告及登新公司自己製作,惟統一發票係出賣人 開立予買受人之買賣憑證,及計算營利事業所得以便申報稅捐及國家核定稅賦之依據 ,具有一定之公信力與證明力,被告未能證明該買賣價格有何不實之處,僅空言否認 原告所提之該項證據,並不可採。況國內鋼鐵價格與一般民生物資同,本隨國際市場 原料供需之價格起伏,售價並非一成不變,而每捲鋼捲所使用之材料及品質亦非相同 ,尚難以被告於九十年一月二日及三日向訴外人華錩公司購買一級品之鋼捲每公斤僅 需十三點七五元及十三點四五元,即認原告於八十九年六月八日以每公斤十四點七元 的價格出售系爭鋼捲給被告,有抬高售價欺瞞之事。又原告以每公斤十四點七元之價 格出售系爭有瑕疵之鋼捲予被告,其價格雖亦較登新公司A級品每公斤十四點五元為 高,然正在公司既在每捲鋼捲上黏貼標籤標明該鋼捲之等級及編號,已如前述,倘原 告有意欺瞞,以一級品之價格賣二級品的貨物給被告,被告亦即易發現原告所交付之 鋼捲並非被告所訂購之一級品鋼捲而通知原告退換。被告對於此一能夠即知之瑕疵, 並未立即通知原告更換,而將之製成鐵板出賣予震洲公司,此舉顯與常理不合。是被 告辯稱伊以每公斤十四點七元的高價向原告購買系爭鋼捲,足證係購買正在公司一級 品的鋼捲,非次級品云云,尚難認有理由。 (四)又被告雖嗣後再具狀表示伊訴訟代理人在開庭時陳稱:收貨時會在收貨單上註明一級 品或次級品,是表示如果收貨人員在收貨時,發現公司採購的是一級品,而進來的貨 品有註明是次級品的話,會在收貨單上註明,如果進來的貨品所註明的等級,是和採 購單上一樣或無標示的話,將只是核對重量、品名無誤就簽收。顯然簽收該批有瑕疵 的鋼捲時,和被告公司所採購的是一級品的訊息是一致的云云,惟觀諸兩造所持有之 八十九年六月八日出貨單,均無記載有何品質不符之情形,而正在公司之鋼捲上黏貼 有標籤載明鋼捲編號及等級,系爭二捲鋼捲編號並無錯誤,正在公司出貨單上等級欄 載有「二」之字樣等情,既如前述,是依被告所言,顯見被告八十九年六月八日所購 買之鋼捲確係次級品無訛,否則被告現場收貨人員怎會沒有在出貨單上註明所送貨物 與所訂貨物不符之情形?是原告主張被告八十九年六月八日係訂購次級品的鋼捲,即 堪信為真實。 (五)又原告主張次級品的鋼捲沒有物之瑕疵保證等情,業據證人即原告公司職員蔡崇亮到 庭證稱:「鋼鐵的品級原則上可分為一級、二級、雜級及廢鐵這四種。A級不代表一 級,它是介於一級與二級的中間,在現行鋼鐵界的交易習慣上,只有一級品是有接受 客戶投訴,有品質保證,保證沒有瑕疵,至於A級品則不接受客訴,但其價錢比二級 品高,次級是一般通用的說法,除了一級有接受客訴外,其餘的等級都不接受客訴。 (提出中鋼公司鋼捲缺陷代號名稱表)依照這張表,只要有表上所列的任何一種瑕疵 ,就不能列為一級品,至於要列為那一等級,就由製造廠的品管人員就缺陷的嚴重程 度來決定該鋼捲要分那一種等級。一般鍍鋅鋼捲從底材(冷軋鋼捲)到前處理(清洗 )到製作(鍍鋅)到後製程(保護膜)都有可能發生缺陷。一級品因為價錢賣得高, 所以有保證,相對的其他等級因為有某些程度的瑕疵,所以價錢會比較低,也不保證 品質,所以有任何問題,出賣人都不負保証責任。」等語在卷。而參諸被告在九十年 三月十二日所提出之答辯狀中,確實載有「不然當時就可告知廠商是次級品,不能訴 賠」等語,是堪信原告主張次級品鋼捲是沒有物之瑕疵保證,亦不接受客戶投訴,被 告亦對此一情形知情乙節為真實,否則被告所購買之鋼捲如確為一級品之鋼捲時,被 告與正在公司人員接觸的時候,即可以直接要求正在公司予以賠償,正在公司亦可直 接賠償被告所受之損失,而不用另外再請烤漆廠的人幫忙。至被告雖舉證人即震洲公 司負責人趙萬來到庭證稱原告公司於八十九年六月八日所交付之系爭兩捲鋼捲經震洲 公司加工製造再出售與客戶後,確實經客戶反應有無法上烤漆之瑕疵,原告並曾派該 公司之人員陪同震洲公司及客戶至正在公司了解原因,並請烤漆廠幫忙研發烤漆配方 以便使烤漆能順利附著,但都未成功,震洲公司係以每公斤單價十九點六五元即一級 品之價錢向被告購買系爭鋼捲所製成的鐵板,並未買過次級品鐵板等語,惟本件係被 告向原告購買鋼捲後,將之加工製成鐵板再出售予震洲公司,本屬兩宗不同之買賣, 非謂震洲公司向被告購買一級品之鋼捲,即可證明被告亦向原告購買一級品鋼捲;又 被告於收受系爭次級品鋼捲後,並未通知原告有何原告應負擔保責任之瑕疵,依法已 視為承認被告所受領之貨品無誤,原告依法對系爭鋼捲不負擔保責任,既如前述,則 原告事後是否知悉系爭鋼捲有瑕疵,及派員陪同被告與震洲公司尋求補救之道,核與 本件被告得否拒絕給付價金並無影響,是被告尚不能以原告有派員陪同至震洲公司協 商如何處理系爭有瑕疵之鋼捲,即認原告應負瑕疵擔保責任,而得拒絕付款。 四、按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民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定 有明文。又物之出賣人,依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對於買受人本應 擔保其物依同法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 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惟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 知其物有同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又按買受 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現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 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為前項通知時,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現 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同法第三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三百五十六條亦 規定甚明。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八十九年六月八日向原告購買之鋼捲係次級品,而被 告對於出賣人就次級品之鋼捲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知情之事實,既堪信實,則原告 依據民法第三百五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主張對被告於八十九年六月八日所買受之次 級品鋼捲不負瑕疵擔保責任,即屬有據。又縱使被告曾對原告表示要購買一級品之鋼 捲,惟被告對於系爭二捲鋼捲為次級品之事實依通常檢查程序既然應可發現,卻未通 知原告,並將之製成鐵板出售予震洲公司,依法亦已視為承認伊所受領之物,依前揭 法文所示,被告亦不可以物有瑕疵為由拒絕付款,否則交易秩序將陷於混亂之情況。 是被告所辯既均不足採,從而,原告依據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貨款二百二 十八萬一千五百零五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八十九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即屬有據,應予准許。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六、本件為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一一論 述,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 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張家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蔡蘭櫻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