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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九九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2 月 0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九九號

原告
新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許春發即順昌企業社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楊清益

~B法院書記官 沈建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八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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