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九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12 月 0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九九號 原 告 新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許春發即順昌企業社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楊清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沈建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