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號
- 原告
- 世燿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世忠
- 被告
- 中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中平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之起訴狀所載被告之主事務所係在台北市○○區○○路四段二三五號二樓之一,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王貞秀
~B法院書記官 蔡蘭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