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九五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九五號
- 原告
- 台灣省合作金庫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辛○○
- 被告
- 吉力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台
- 兼法定代理人
- 丁○○ 住同
- 被告
- 丙○○ 住台
己○○ 住同
戊○○ 住台
乙○○○ 住台
庚○○ 住台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已合意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授信約定書影本一件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合意管轄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莊玉熙
~B法院書記官 許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