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一七六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一七六號
- 原告
- 統森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李東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王 國 忠
~B法院書記官 翁 心 欣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一七六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王 國 忠
~B法院書記官 翁 心 欣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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