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三一○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三一○號
- 原告
- 珠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東源
- 訴訟代理人
- 許富元律師
- 被告
- 謝明潔即銀河系撞球企業社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一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縣仁武鄉○○○路一八二之三號,而兩造又無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陳明,揆諸前開說明,本件原告訴請被告給付貨款,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本件訴訟,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 蔡美美~B法官 莊玉熙~B法官 王慧娟
~B法院書記官 沈建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