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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三一○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2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三一○號

原告
珠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東源
訴訟代理人
許富元律師
被告
謝明潔即銀河系撞球企業社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一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縣仁武鄉○○○路一八二之三號,而兩造又無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陳明,揆諸前開說明,本件原告訴請被告給付貨款,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本件訴訟,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 蔡美美~B法官 莊玉熙~B法官 王慧娟

~B法院書記官 沈建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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