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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八一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八一號

原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甲○○
被告
穗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被告
戊○○ 住
被告
丙○○ 住

        己○○   住

        乙○    住

        丁○○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翁金鍛

~B法院書記官 陳著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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