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二九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二九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佳里分行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麒翔冷凍機械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台南
- 法定代理人
- 丙○○ 住同右
- 兼右二人
- 訴訟代理人
- 乙○○ 住嘉義
- 身分證
身分證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捌萬元,及各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略稱:被告麒翔冷凍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以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分別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四月二十八日及八十八年七月七日各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四十一萬元及四十四萬元,約定利息均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三四計付計算,遲延清償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付利息外,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另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清償期分別為八十八年九月一日及八十八年一月七日。詎被告第一筆四十一萬元之借款到期未清償,而第二筆借款四十四萬元,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四日清償本金十七萬元,繳息至八十八年十一月四日後,剩餘本金二十七萬元尚未清償,屢向被告催討無效,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1保證書影本一份、2約定書影本三份、3借據影本二份等為證。
乙、被告方面:對原告請求之借款請求權為認諾。
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1保證書影本一份、2約定書影本三份、3借據影本二份等為證,核屬相符,自堪信為真實。而原告起訴主張之借款返還請求權,亦經被告認諾,記明筆錄。
二、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在言詞辯論時,既已對原告主張之借款返還請求權為認諾,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從而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自應准許。
三、復按「左列各款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一 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茲被告對原告之請求既已為認諾,則原告請求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給付,雖未陳明為假執行之宣告,本院亦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爰併予為主文第三項假執行之宣告。
四、據上論斷: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院書記官 翁 心 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新台幣) ┌──┬─────┬─────┬──────┬────┬────────┐ │編號│ 原貸金額│ 借款餘額│ 利息起算日│年利率 │ 違 約 金 │ ├──┼─────┼─────┼──────┼────┼────────┤ │一 │四十一萬元│四十一萬元│八十八年九月│百分之九│自八十九年九月二│ │ │ │ │二日起至清償│.三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日止 │ │在六個以內按上開│ │ │ │ │ │ │利率百分之十,超│ │ │ │ │ │ │過六個月按上開利│ │ │ │ │ │ │率百分之二十加付│ │ │ │ │ │ │違約金。 │ ├──┼─────┼─────┼──────┼────┼────────┤ │二 │四十四萬元│二十七萬元│八十八年十一│百分之九│自八十九年十一月│ │ │ │ │月五日起至清│.三四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償日止 │ │在六個以內按上開│ │ │ │ │ │ │利率百分之十,超│ │ │ │ │ │ │過六個月按上開利│ │ │ │ │ │ │率百分之二十加付│ │ │ │ │ │ │違約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