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六三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六三號
- 原告
- 鑫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明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曾聲請對被告丸新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貳拾肆萬貳仟壹佰叁拾叁元,折合新台幣柒拾貳萬陸仟叁佰玖拾柒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肆佰貳拾貳元,折合新台幣柒仟貳佰陸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貳佰貳拾壹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林勝利
~B法院書記官 林賢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