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三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三號
- 原告
- 福鹿飼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歐進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壹佰貳拾肆萬叁仟玖佰貳拾元,折合新台幣叁佰柒拾叁萬壹仟柒佰陸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貳仟肆佰肆拾元元,折合新台幣叁萬柒仟叁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柒仟貳佰柒拾伍元。︵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翁金鍛
~B法院書記官 陳著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