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三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三號
- 原告
- 福鹿飼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歐進吉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一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附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翁金緞
~B法院書記官 陳著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