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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七號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5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七號

原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湘唯實業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甲○○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仟肆佰玖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略稱:被告公司分別於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六日、同年八月十五日(同日借款二筆)、八十八年九月三十日向原告借款如附表借款金額欄所示之金額,約定利息如附表年利率欄所示之利息,若逾清償任何一宗本金或利息時,其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上開借款均遭逾期清償,尚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爰依兩造契約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借據四件、授信額度動用期限展延申請書四件、貸款及繳息明細表各一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原則上同意原告請求,但希望慢慢償還,利息部分少算一點。

二、陳述略稱:對於原告主張上開欠錢之事實不爭執。

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公司分別於八十七年六月六日、同年八月十五日(同日借款二筆)、八十八年九月三十日向原告借款如附表借款金額欄所示之金額,約定利息如附表年利率欄所示之利息,若逾清償任何一宗本金或利息時,其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上開借款均遭逾期清償,尚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四件、授信額度動用期限展延申請書四件、貸款及繳息明細表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院書記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九   日

法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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