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五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五號
- 原告
- 山銪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麗月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零玖拾叁萬陸仟叁佰肆拾元,折合銀元叁佰陸拾肆萬伍仟肆佰肆拾陸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萬陸仟肆佰伍拾伍元,折合新台幣壹拾萬零玖仟叁佰陸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萬零玖仟叁佰貳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張麗娟
~B法院書記官 黃傳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