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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四八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6 月 0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四八號

原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億發石材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丁○○

        丙○○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洪碧雀

~B法院書記官 陳麗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九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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