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二○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二○號
- 原告
- 三陽土木包工業
- 訴訟代理人
- 陳昆和律師
- 送達代收人
- 乙○○ 住
- 被告
- 鴻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南縣永康市○○路一六五巷三十弄一
- 法定代理人
- 甲○○ 住
- 訴訟代理人
- 黃黎瑩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並應提出其請求確認標的之建物登記謄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李杭倫
~B法院書記官 汪維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