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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二○號

確認抵押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二○號

原告
三陽土木包工業
訴訟代理人
陳昆和律師
送達代收人
乙○○ 住
被告
鴻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南縣永康市○○路一六五巷三十弄一
法定代理人
甲○○ 住
訴訟代理人
黃黎瑩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並應提出其請求確認標的之建物登記謄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李杭倫

~B法院書記官 汪維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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