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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一一二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6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一一二號

上訴人
堅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陳楊素真間因八十九年度南簡字第一四三六號給付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

本院台南簡易庭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所為第一審簡易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折合銀元叁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銀元伍仟零壹元,折合新台幣壹萬伍仟零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王 國 忠

~B法院書記官 翁 心 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 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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