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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補字第一二○五號

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0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一二○五號

原告
佑昇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俊才即正豐土木包工業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壹萬貳仟柒佰元,折合銀元貳拾叁萬柒仟伍佰陸拾陸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叁佰柒拾陸元,折合新台幣柒仟壹佰貳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零捌拾叁元。

⑵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⑶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葉惠玲

~B法院書記官 李珍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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