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九九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九九號
- 原告
- 張明傑即合隆昇企業社
- 送達代收人
- 向文英律師
- 被告
- 祥淵工程有限公司 住台南縣永康市○○街一二二巷二六號
- 法定代理人
- 陳燦珍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條第一項第六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台幣(下同)四十五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六月十九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八千零十九元,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正,揆諸前揭規定,其訴自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洪碧雀
~B法院書記官 陳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