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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八七八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0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八七八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利騏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永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八七八號履行契約

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九十一年九月十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萬元,折合銀元陸拾陸萬陸仟柒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銀元壹萬壹仟元伍角伍分,折合新台幣叁萬叁仟零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 張麗娟

~B法院書記官 陳南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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