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3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二七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二七號
原   告
胡錦綢即瑞隆起重工程行
被   告
士發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童來好

~B法院書記官 鄭佩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