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三○六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三○六號
- 原告
- 柏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俊呈
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頂捷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頂捷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折合銀元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伍仟元,折合新台幣壹萬伍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肆仟玖佰伍拾伍元。︵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李銘洲
~B法院書記官 歐貞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