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68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五六二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李杭倫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五六二號

原告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鑫加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佰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一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略稱:被告鑫加興業有限公司以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三百萬元,約定利息按原告基本放款計算利率加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五,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立約人未依約清償本金時,除前項違約金外,並應依借款之約定利率加年利率百分之一計付遲延利息,清償期為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六日。詎被告僅繳息至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四日,即未依約繳納本息,經屢向被告催討,均置之不理,本利迄未清償,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綜合授信約定書一份、授信約定書一份、連帶保證書一份、放款明細分帳卡一份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甲、程序方面: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被告鑫加興業有限公司以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向原告借用三百萬元,約定利息按原告基本放款計算利率加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五,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立約人未依約清償本金時,除前項違約金外,並應依借款之約定利率加年利率百分之一計付遲延利息,清償期為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六日。詎被告僅繳息至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四日,即未依約繳納本息,經屢向被告催討,均置之不理,本利迄未清償之事實,已據其提出綜合授信約定書一份、授信約定書一份、連帶保證書一份、放款明細分帳卡一份為證,核屬相符,被告既未到場,復未提出任何證據資料供本院參酌,就調查證據結果,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借款三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一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丙、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院書記官 陳怡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二  日

                       法   官 李杭倫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二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