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一六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一六號
- 原告
- 協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振華
- 法定代理人
- 鄭順鴻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再按當事人兩造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具備法定要件,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
二、本件兩造就保全警衛服務契約所生之任何爭議事項而渉訟時,已合意定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有保全警衛服務契約書一紙影本附卷可稽(參照上開契約書第十七條規定),揆之首揭規定,自應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吳森豐
~B法院書記官 張清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