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促字第三三六六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7 月 20 日
- 法定代理人李名豐、魏世欽
- 原告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歸仁分公司法人
- 被告恆運科技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魏世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於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借款美金①陸萬柒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九十年度促字第三三六六七號 債 權 人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歸仁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名豐 債 務 人 恆運科技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魏世欽 債 務 人 魏世澤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於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借款美金①陸萬柒 仟伍佰陸拾伍元參角肆分②參萬零伍拾陸元③陸萬伍仟柒佰伍拾伍元捌角④壹萬柒仟 捌佰貳拾元⑤壹萬捌仟壹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①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②八十九年十 二月十八日③九十年二月七日④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⑤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①九點二五②八點五③七點七五④七點七五⑤七點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年①六月二十五日②一月十九日③三月八日④三月二十七日⑤四月二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佰壹拾柒元。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柯顯卿 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 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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