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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促字第三三六六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20 日
  • 法定代理人
    李名豐、魏世欽

  • 原告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歸仁分公司法人
  • 被告
    恆運科技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魏世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於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借款美金①陸萬柒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九十年度促字第三三六六七號 債 權 人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歸仁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名豐 債 務 人  恆運科技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魏世欽 債 務 人  魏世澤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於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借款美金①陸萬柒 仟伍佰陸拾伍元參角肆分②參萬零伍拾陸元③陸萬伍仟柒佰伍拾伍元捌角④壹萬柒仟 捌佰貳拾元⑤壹萬捌仟壹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①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②八十九年十 二月十八日③九十年二月七日④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⑤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①九點二五②八點五③七點七五④七點七五⑤七點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年①六月二十五日②一月十九日③三月八日④三月二十七日⑤四月二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佰壹拾柒元。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柯顯卿 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 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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