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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勞簡上字第八號

給付退休金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5 月 21 日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勞簡上字第八號

上訴人
冠華染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上訴理由一狀,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規定,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即應表明上開條文第二項所列各款事項。又上開規定於對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之上訴程序,亦準用之。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法表明上訴理由,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狀及繕本,其記載事項如下:(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 童來好

~B法院書記官 鄭佩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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