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勞簡上字第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5 月 21 日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勞簡上字第八號 上 訴 人 冠華染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上訴理由一狀,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規定,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 ,即應表明上開條文第二項所列各款事項。又上開規定於對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 判提起之上訴程序,亦準用之。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法表明上訴理 由,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狀及繕本,其記載事 項如下:(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 官 童來好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鄭佩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