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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四二八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四二八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訴訟代理人
吳姿慧
被告
賀凰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郭徐淑貞
被告
郭賀

         郭志誠

         楊筱莉

         郭志銘

         郭志薰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

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附表中關於「合計:新台幣陸佰陸拾貳萬貳仟捌佰捌拾陸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合計:新台幣陸佰陸拾陸萬貳仟捌佰捌拾陸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蘇正賢

~B法院書記官 林木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依對照人數提出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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