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四二八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四二八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德南
- 訴訟代理人
- 吳姿慧
- 被告
- 賀凰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郭徐淑貞
- 被告
- 郭賀
郭志誠
楊筱莉
郭志銘
郭志薰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
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附表中關於「合計:新台幣陸佰陸拾貳萬貳仟捌佰捌拾陸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合計:新台幣陸佰陸拾陸萬貳仟捌佰捌拾陸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蘇正賢
~B法院書記官 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