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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小上字第一八號

返還押金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0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小上字第一八號

上訴人
祥蓋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瑞昌
被上訴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臺南簡易庭九十年度南小字第四三三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定有明文。所謂判決違背法令係指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而言。且依新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五條規定,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小額訴訟第一審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難認為合法。

二、本件上訴人係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狀記載:因被上訴人于八十九年九月份初才寄存證信函給上訴人,不續租,上訴人才找房屋搬出,時間上當然有差異,又被上訴人于八十九年十月初上訴人承租期間即改修房屋,亦侵害上訴人權利等語,因而提起上訴。核其上訴理由係就事實問題予以爭執,並未具體指出原審判決有如何違背法令情事,更未指明原審判決所違反之法令條項或其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有何合於判決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揆諸首揭法條之規定,自不得謂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本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

三、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五、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 官 周 素 秋~B法 官 李 杭 倫~B法 官 鄭 彩 鳳

~B 法院書記官 陳 靜 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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