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整字第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3 月 05 日
- 當事人甲○○、聲請東榮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整字第三號 聲 請 人 甲○○(即東榮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董事長) 右聲請人聲請東榮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東榮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准予重整。 選派甲○○、張山輝、中央信託商業銀行西台南分行三人為重整人。 選任蘇新竹、乙○○、劉瑞圖、台灣土地銀行永康分行、台灣銀行永康分行五人為重 整監督人。 債權及股東權申報期間及場所:定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六日起至同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在東榮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南縣六甲鄉菁埔村菁埔三號)。記名股東之權利 依股東名簿之記載,無須申報。 所申報債權及股東權之審查期日及場所: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九日在東榮纖維工業股份 有限公司(設台南縣六甲鄉菁埔村菁埔三號)。 第一次關係人會議期日及場所: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在東榮纖維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南縣六甲鄉菁埔村菁埔三號)。 公司無擔保債權人及持有無記名股票之股東怠於申報權利者,不得參加關係人會議。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東榮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東榮公司)之 董事會,代表人為甲○○,因紡織產業近年以來受全球景氣影響,尤其自民國( 下同)八十九年下半年以來持續抵迷,同業削價競爭及大陸低價搶訂單之結果, 紡織業景氣復甦未如預期,國內財經政策混沌不明,投資人信心潰,散股市行情 自八十九年下半年以來持續大跌,連帶使得各金融機構對各項授信採極度緊縮政 策,聲請人公司為因應傳統產業經營環境之惡劣變化及傳統產業紛紛出走外移之 際,仍持續發揮研發,設計之優勢利基,提昇產品層次外,並積極進行產品區隔 化及多樣化,俾提昇公司產品及市場競爭力,惟亟需金融機構提供擴廠資金融通 之際,聲請人公司非但無法取得融資機構新增之授信額度,且相反地,更從八十 九年十月份起至九十年三月底止,被金融機構無端緊縮銀根高達約四億元,增加 公司負擔,導致公司發生財務困難及資金短缺之窘境,有停業之虞;因紡織產業 近年以來受全球景氣影響,尤其自八十九年下半年以來持續低迷,加以同業削價 競爭及大陸低價搶訂單之結果,紡織產業景氣復甦未如預期。再者,國內財經政 策混沌不明,投資人信心潰散,股市行情自八十九年下半年以來持續大跌,連帶 使得各金融機構對各項授信採極度緊縮政策。雖經中央銀行及財政部三令五申不 得對正常營運及繳息正常之傳統產業緊縮銀根,惟對各金融機構並不具任何約束 力及成效。聲請人公司為因應傳統產業經營環境之惡劣變化及傳統產業紛紛出走 外移之際,雖本於「根留台灣」之愛鄉理念,持續發揮研發、設計之優勢利基, 提昇產品層次外,並積極進行產品區隔化及多樣化。於此產銷指導方針下,積極 進行台南六甲廠五億元之重大投資擴廠計劃。俾提昇公司產品及市場競爭力,惟 亟需金融機構提供擴廠資金融通之際,聲請人公司非但無法取得融資機構新增之 授信額度,且相反地,更從八十九年十月份起至九十年三月底止,被金融機構無 端緊縮銀根高達約四億元,約同等於公司負債總額三分之一,增加公司負擔,導 致聲請人公司面臨財務困難及資金短缺之窘境!面對本公司目前財務困難及資金 短缺之窘境,已因無足夠現金,時或難以取得生產所需之原料,而造成機台之停 工待料及業務無法推廣,進一步影響及本公司之正常營運及員工工作權之保障。 準此,為保障全體債權人之權益、員工之工作權及股東之合法權益,俾能渡過目 前短暫之困境,爰依公司法相關規定,向 鈞院聲請本件重整案,期望藉此重整 機會使公司維持正常營運,並能恢復生機,以順利公平公平清償債務,進一步確 保員工之工作權及股東之權益等語。 二、程序方面: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准予東榮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係於九十年 六月七日繫屬於本院,其後雖公司法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公佈,惟在修正 公佈前,聲請人以東榮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之資格為本件之重整聲請, 經核與修正前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自不因公司法嗣 後之修正而失其聲請人之效力;又本院於公司法修正公佈前,業依同法第二百八 十四條之規定,分別行文中央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及證券管理機關 徵詢其對東榮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重整之意見,其後公司法第二百八十四 條修正後,雖增加另應徵詢中央金融主管機關之意見,惟因本件重整之聲請迄今 已近九個月,限於時間之因素,本院認無庸依修正公佈之公司法第二百八十四條 所定,再為詢問中央金融主管機關意見之必要,核先陳明。三、本院徵詢東榮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各機關回覆之意見: (一)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之意見:因八十九年度長短期投資發生虧損,金 融機構信用額度縮減,傳聞大股東違約交割及子公司跳票,上游原料供應商進 一步緊縮信用,應收帳款回收出現惡化,造成公司資金短缺及流動資產不足抵 償負債,至有關該公司聲請重整准駁之相關事項,係屬法院之考量權限等等。 (二)經濟部之意見:1目前已將公司及永康廠生產設備全遷至六甲廠區,廠辦合一 。2六甲廠現有大提花織布機一百十二台,目前全數開工生產。3六甲廠七十 三台織布機全數開工生產,由永康廠遷移至六甲廠九十八台織布機正裝機中。 (三)上揭回覆內容,雖有助於瞭解東榮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造成目前財務狀況原 因及該公司之現況等事實,惟對本院審究東榮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應予 重整之疑義仍無些許助益。 四、檢查人所為之檢查報告內容: 本院依修正前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選任張山輝會計師及蘇新竹 律師二人為本案之檢查人,依其調查完畢後所陳報於本院之檢查報告結果略稱: (一)東榮公司的主要產品(交織布)在國內外市場仍具有高度競爭力;對於未來營 運策略,公司採節流措施,過渡時期改變經營策略、促成購料合作計劃、爭取 策略聯盟亦見成效;東榮公司預估未來七年度之經營狀況,其中毛利率九十一 年為23.15%略升至九十三年的25.50%,於九十四年至九十七年約為18%上下, 均高於往年,據公司提供資訊,係預計未來一年有新產品合作計劃之進行;另 據公司編製之預計未來之財務負擔及償債計劃,業務專家之意見及主管機關意 見,以東榮公司在業務及研發層面之潛力,其多項合作計劃如能順利進行,維 持上揭的預估毛利率,參酌公司對營運費用之控管及目前利率之降低,該公司 應能承擔合理之財務費用,使公司得以繼續經營,故本檢查人認為東榮公司仍 有存續經營之價值。 (二)公司負責人對於執行業務有無怠忽或不當及應負之責任:公司陷於財務困難之 原因在於鉅額呆帳及資金不足貿然擴廠與投資損失所致,其本業之經營尚無重 大問題。東榮公司之負債比率由八十八年的38.30%,八十九年的67.51%,增至 九十年上半年的84.77%,其負債比率遠較同業的53.2%為高,顯示舉債擴充為 錯誤決策。於八十九年公司資金不足情況下,仍然加碼購買上市上櫃公司股票 作為短期投資,產生鉅額損失,又為另一錯誤決策。另應收帳款發生鉅額呆帳 損失,其實情不明,但公司負責人對此重大影響公司損益及營運資金之應收帳 款未加以重視與及時處理應負怠忽責任。東榮公司八十九及九十年上半年之長 期資金少於固定資產,公司負責人應有違反行為時公司法第十四條第一項:「 公司因擴充生產設備而增加固定資產,其所需資金,不得以短期債款支應」之 規定。依本檢查人意見,公司負責人輕忽財務管理之重要性,忽略公司法對於 擴充固定資產之資金來源限制,未採穩健經營,從事非本業之長短期投資,致 發生以上之重大決策錯誤,又應收帳款發生鉅額呆帳損失,亦應瞭解實情,追 究責任。總之,公司負責人對上揭錯誤難謂無怠忽或不當之情事,自應依公司 法相關條文加以論處。 (三)聲請事項有無虛偽不實情事 1被聲請人之資格:東榮公司於八十三年九月以現金及盈餘增資,使實收資本額 增為370,000仟元,並補辦公開發行,經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83)台財證 ( 一)第32582號核准通過,於九十年六月向法院聲請公司重整時,實收資本額為 1,189,990仟元,符合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二條有關「公開發行股票」之規定。 2聲請人之資格:查東榮公司因受全球景氣影響,紡織業復甦未如預期,及從事 長短期投資失利、發生鉅額呆帳,致財務困難。經東榮公司於九十年六月六日 召開臨時董事會,由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一致之同意決議,依公 司法規定聲請重整,並於九十年六月七日以東榮公司董事會董事長甲○○之名 義具狀向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庭提出重整聲請案。經核東榮公司董事會議事 錄及董事之資格與出席及決議之情形,符合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二條之規定,故 其聲請人之資格符合公司法規定。 3聲請之原因及事實:東榮公司因財務困難,有停業之虞,符合公司法第二百八 十二條第一項「有停業之虞」之規定 4聲請事項有無虛偽不實:茲將東榮公司重整聲請狀書所陳聲請重整之原因及事 實、所營事業及業務狀況,與公司資產、負債、損益及其他財務狀況等摘述如 下:A東榮公司設立於六十一年實收資本額為6,000仟元,初期從事提花 (針 織)布之產銷,經歷次增資,至八十八年實收資本額為1,008,000仟元,並逐年 增購織布機之設備;於七十九年起逐年參加國內外布料展,並多次獲得獎項; 於八十六年核准股票上櫃、八十七年通過ISO 9002品質認證等等。B公司財務 困難情形,為受全球景氣影響,同業削價競爭、大陸低價搶訂單、股市持續大 跌、金融機構緊縮信用與進行台南六甲廠五億元之重大投資擴廠,使得公司面 臨財務困難及資金短缺窘境,實為國內金融機構打擊傳統產業投資意願之寫實 案例等等。C東榮公司係一專業之長短纖交織布紡織廠,八十六至八十八年交 織布銷售值之市場佔有率為34.61%、32.83%、34.73%;八十九年度主要產品內 容及其營業比重,長短纖交織布佔85.77%、提花布佔11.38%、其他佔2.85%; 與債權人銀行團進行協議,說明公司之努力與意願,與會之銀行團代表亦表達 初步支持之意見等等。D公司之資金,依九十年二月二十八日之資產負債表所 示,其資產總值為2,934,975仟餘元,流動資金為145,882仟餘元,流動負債為 118,619仟餘元等等;最近二年公司之營收資料為八十八年營業收入1,720,971 仟元、八十九年為1,518,619仟元等等﹜E聲請人公司之貸款明細為有擔保之 九家金融機構,其貸款本金為965,915,421元,無擔保貸款之六家金融機構, 其貸款本金為230,400仟元等等。F對於公司重整之意見。公司之產品表現優 異,深獲各界肯定,因受景氣蕭條所累,公司財務發生困難有停業之虞,如能 經由重整程序,與債權人協商,擬定重整計畫,取得購料營運週轉金,經營高 利潤自產自銷業務,依合理財務費用負擔標準,必能轉虧為盈,確有經營價值 ,為此,請賜准予重整之裁定。依上揭重整聲請書狀所述事項及意見,本檢查 人之意見如下:a東榮公司之設立,逐年增資,上櫃、通過ISO品質認證等及 布料展多次獲獎,均為事實,其實收資本額再經八十九的盈餘及資本公積轉增 資與減資,目前之實收資本額為1,189,990仟元。b公司財務困難情形,除聲 請書所述景氣不佳、削價競爭、股價大跌、緊縮信用、重大投資等原因外,公 司之長短期投資決策錯誤,應收帳款收回管理不當與舉債進行重大投資造成利 息沉重負擔亦為主因,於聲請書內略而未提,又公司因支票跳票,信用存疑, 不能完全怪罪金融機構因而緊縮信用。c東榮公司交織布之市場銷售值佔有率 85年至88年應為34.61%、32.83%、50.26%,聲請書所列數據有誤,應係年度誤 植,又其資料來源為經濟部統計處第101期之「民生工業統計月報」。至於與 債權銀行協議,表達初步支持等等,據檢查人張山輝會計師於九十年九月二十 八日親臨造訪土地銀行永康分行、台灣銀行永康分行、交通銀行北台南分行、 中國信託台南區域中心等四家金融單位主管,其大都表示東榮公司經營本業之 能力應予肯定,惟對非本業之投資損失及呆帳原因不明,加以誠信不足,對其 是否能繼續經營均予存疑。d依九十年二月二十八日資產負債表所示之資產總 額,流動資金及流動負債等數據,查係其年度中之資料,無法查証,依本報告 所陳最近四年度之財務狀況,其八十九年底之資產總額為2,442,753仟元,流 動比率為69.08%,顯示其流動比率欠佳。又八十八年、八十九年營業收入之數 據,其應係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之財務季報,而非全年度之收入,其全年度之 營業收入為八十八年2,346,071仟元、八十九年2,036,562仟元﹜e聲請人之貸 款明細等金額,並未說明截止日期,民間債務亦漏未說明。f聲請書狀所陳對 公司重整之意見,僅供鈞院參考,其有無重整價值,仍請鈞院以本檢查報告之 意見為主。然重整係一種公司更新制度,透過重整固然債權人、股東均可能發 生損失,惟如任其停業拍賣,造成員工失業、股東投資落空、債權人取償金額 亦可能不足,對整個社會亦為重大損失,兩害相權取其輕,本案應可斟酌准予 重整。綜上所述,東榮公司重整聲書狀縱有諱言本身過失,財務困難原因避重 就輕,引據數據之年度誤植與數據資料欠詳外,就整體以觀,應無重大虛偽不 實情事。 (四)總結論:東榮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財務困難有停業之虞,經該公司董事會 決議,並向臺南地方法院聲請重整。本檢查人認為,該公司發生財務困難之原 因在於長短期投資之決策錯誤,產生投資損失,又舉債經營,購置土地、擴建 廠房,且適逢經濟不景氣,市場競價傾銷,致營運吃緊;復於八十九年下半年 陸續出現鉅額應收帳款無法收回情事,及為同業背書保證,需代償票據款,在 資金不足之下發生支票退票,銀行及供應商隨即緊縮信用,資金週轉及原料來 源困難、收入劇降、無法支付利息及欠款、債權人以公司存貨抵債,使公司有 停業之虞。東榮公司之危機,非其本身業務之問題,如該公司未來之營運策略 正確,其與預計合作公司之計劃實現,九十一年以後之銷貨毛利應可穩定增加 ,則其預計未來之償債計劃之實現應有可能。本檢查人認為東榮公司之危機非 關本業,在其現有基礎與技術之下,如能有穩定的收入來源,應尚有繼續經營 之價值,為免公司遭停業拍賣,造成社會體之損失,認應給予該公司重整之機 會,俾對債權人、股東、員工及社會經濟之整體有較佳之助益。 五、本院考量東榮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准予重整之原因: (一)按東榮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自六十一年間成立迄今已近三十年,此三十年期 間,東榮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無論就其規模、產能、研發能力、國外市場之 開拓等等,在國內紡織業界已有其一定之聲譽與地位,雖東榮纖維工業股份有 限公司現今限於財務危機而有停業之虞,惟造成此現象者,並非在於東榮纖維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紡織纖維工業發生問題而不復具有競爭力,而係因管理階 層之不當投資,無論係檢查人所具之檢查報告,抑或係中華民國紡織業拓展會 秘書長劉瑞圖先生所具之意見,均肯定東榮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繼續經營 能力,此等結論亦可由東榮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自九十年五月間發生財務危 機,遭銀行緊縮銀根後,迄今已逾半年之久而仍可繼續運作之事實得知,是東 榮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業務狀況,確有其更生之可能。 (二)就東榮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研發能力而言,該公司設置之研究開發部門確 有其功能,由其產品得參加德國法蘭克福布料展、通過ISO9002品質認 證、頻獲「織品設計競賽傑出設計獎及優良設計獎」之殊榮可得印證,顯見東 榮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研究開發能力,而其產品確具有一定之水準;而在 該公司尚未發生財務危機前,八十八年度及八十九年度中,該公司所生產之紡 織品占交織布市場銷售值之半數,而其外銷比重亦逐年成長,迄八十九年度之 外銷值業已占該公司主要產品之百分之四十三強,亦可見東榮纖維工業股份有 限公司產品之外銷能力,而此外銷市場之拓展能力,亦可由該公司在聲請重整 階段中,仍能與德國在技術與行銷上成立策略聯盟之事實可為佐證。就現階段 我國加入WTO世界貿易組織後,在自由競爭市場中,類如東榮纖維工業股份 有限公司如此具有開發市場、產品研發能力者,對我國提升國際競爭力實有助 益,是就東榮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研發、拓展能力而言,亦有使該公司有 更生之機會。 (三)東榮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自發生財務危機以來,不斷尋求成本之減低,具體 採用二廠合一、精簡北部營業單位、遇缺不補及減薪政策、處分老舊機器及閒 置資產等等措施,已顯現降低其營業成本之成效,惟東榮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 司現今仍有二百餘成員,亦即該二百餘成員均仰賴東榮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之持續經營,猶以現今之經濟層面而言,苟不予東榮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有 更生之機,則該二百餘成員之大部將形成失業之不幸結果,是站在保護勞工之 立場,亦有必要予東榮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有更生之機會。 (四)就東榮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合理之財務分擔而言,東榮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 司現有之債務約為十一億餘元,其中半數以上為有擔保之債權,惟依檢查人所 具之檢查報告,東榮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苟能繼續營運,則其自九十二年度 起即可轉虧為盈,而依檢查人之檢查報告,苟債權人能將利率調降,則東榮纖 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之償債計劃確具其可行性,如此不論係有擔保之債權 人,抑或無擔保之債權人,除減少其利息之收入外,其本金並無未能獲清償之 虞。然苟不予東榮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之機會,以現今整體經濟不振之 時局,因東榮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現有之資產大都已設定抵押權或質權等負 擔,則無擔保之債權人,其債權得獲清償之機會實屬微渺,且其數額與其債權 額亦不成比例,而有擔保之債權人,雖可透過法院強制執行程序而求償,然其 所需之時間及所能獲得之拍賣金額是否均能如預期,實非無疑,是以駁回東榮 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重整,債權人立即進行求償程序,對債權人亦不見得 有好處。 (五)按法院裁定准予重整後,重整人應提出重整計劃,依公司法第三百零六條之規 定,該重整計劃尚應應經關係人會議可決,苟未能獲關係人會議可決時,除有 法定之原因外,法院應裁定終止重整,則本案縱裁定准予重整,重整人亦應提 出足以獲得關係人會議認同之重整計劃。 (六)本院綜合上揭各項內容之考量後,認東榮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依合理之財務 費用負擔標準,有其繼續經營之價值,而依東榮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業務及 財務狀況,亦非無重建更生之可能,基於保護員工之權益,基於整體經濟層面 之需求,認應裁定准予東榮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重整。六、關於重整人、重整監督人之選任部分: (一)依修正後公司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項之規定:「公司重整人由法院就債權人、 股東、董事、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或證券管理機關推薦之專家人選派之。」 查聲請人甲○○現為東榮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其對東榮纖維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之業務應極為熟稔,在東榮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重整階段,猶 須借重其對紡織部分之專才,俾得東榮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業務順利之展望 ,是雖甲○○現因涉及刑案仍在偵審階段,其人格縱有所遭受質疑,亦不失其 為重整人之適當人選;惟慮及東榮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所以會陷於財務困 境,管理階層前所為不當投資等等,實屬主因,則在東榮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 司重整階段,自不適宜由甲○○一人獨任重整人之任務,方得取信於債權人、 股東及員工。查中央信託商業銀行西台南分行擁有對東榮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 司債權額計三億五千八百萬元,為最大債權人,上揭債權雖屬有擔保債權,就 其債權之實現無庸虞其不能求償,惟苟重整未能獲得成就,就時間之拖延,勢 將造成其利息之損失與擔保品之貶值,是本件重整能否成功,對所有債權人均 影響重大,是本院認應選派一債權人擔任重整人,俾能共同努力於重整案之進 行,乃選派最大債權人中央信託商業銀行西台南分行為重整人。再張山輝會計 師現為誠品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且為高雄市會計師公會理事長,其經本 院選任為本案重整檢查人,其所陳報之檢查報告,就東榮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 司財務、業務狀況極為瞭解,惟因限於時間不足,致其在檢查報告中未及究明 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公司以往業務經營之得失及公司 負責人執行業務有無怠忽或不當情形。」乙項,本院考量上揭因素,認宜選派 張山輝會計師併為重整人。爰裁定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選派甲○○、張山 輝、中央信託商業銀行西台南分行三人為重整人。再者依公司法第二百九十條 第二項、第四項所定,上揭三名重整人苟有不適任,或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者, 尚得經由關係人會議二組以上主張另行選定,抑或經重整監督人聲請,由法院 另行選派之,並非經此裁定選派後,即無法更替,附此敘明。 (二)按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法院為重整裁定時,應就對公司業務 ,具有專門學識及經營經驗者或金融機構,選任為重整監督人。」查台灣土地 銀行永康分行、台灣銀行永康分行二人均為金融機構,其各自擁有對東榮纖維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額各為一億八千六百九十三萬零二十五元及一億六千 三百五十四萬元,為第二及第三大債權人,均適宜擔任東榮纖維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之重整監督人;又蘇新竹律師執行律師業務已有二十餘年,歷次擔任公司 之清算人及檢查人等業務,本件東榮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復經本院選 任為檢查人,由共同陳報之檢查報告中,堪認蘇新竹律師業東榮纖維工業股份 有限公司之業務已有深入瞭解,考量重整案中不可避免會涉及法律事務,實有 賴於專精於法律之專業人選之必要,因是選任蘇新竹律師為本案之重整監督人 ;再劉瑞圖先生曾任經濟部工業局技士、組長等職務,且現為中華民國紡織業 拓展會秘書長,對東榮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從事之紡織、纖維工業應甚為熟 稔,其亦適合擔任東榮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重整監督人;末乙○○先生現 為東榮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擁有該公司百分之五強之股份,並獲致 東榮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蔡勝昌、林競珍、監察人蔡修明等人推薦為東 榮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重整人,雖因其知此情事後已另陳報婉拒接任重整 人,且重整人已有適當人選,致本院未選派其為重整人,惟其所擁有之人和, 亦適任為重整監督人,共同戮力於東榮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重整。綜上考 量,爰諭知如主文第三項所示,選任蘇新竹、乙○○、劉瑞圖、台灣土地銀行 永康分行、台灣銀行永康分行五人為重整監督人。 七、本案經裁定准予重整,除依公司法第二百九十一條第一項所示,選派三名重整人 及選任五名重整監督人外,另關於重整案之進行,併核定債權及股東權之申報期 限、及場所;所申報債權及股東權之審查期日及場所;第一次關係人會議期日及 場所;公司無擔保債權人及持有無記名股票之股東怠於申報權利者之法律效果等 事項,如主文第四項至第七項所示。 八、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王 國 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 富 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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