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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九四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5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九四號

上訴人
伯誠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統一花園別墅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

如左: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規定,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即應表明上開條文第二項所列各款事項。又上開規定於對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之上訴程序,亦準用之。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法表明上訴理由,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狀及繕本,其記載事項如下:(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B法 官 許蕙蘭~B法 官 葉惠玲

~B法院書記官 李珍瑩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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