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3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三三八號

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三三八號

聲請人
南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機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萬零壹佰柒拾陸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機械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三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年度上字第一四0號民事判決確定,其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表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張季芬

~B法院書記官 魏安里~FO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費用項目     │金額(單位:新臺幣)   │ 備           考 │
├────────┼─────────────┼──────────────┤
│第一審裁判費  │貳萬玖仟柒佰元       │               │
├────────┼─────────────┼──────────────┤
│第一審送達費  │叁佰柒拾肆元       │              │
├────────┼─────────────┼──────────────┤
│本件程序費用  │壹佰零貳元        │              │
├────────┼─────────────┼──────────────┤
│合    計  │叁萬零壹佰柒拾陸元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