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補字第一二○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1 月 0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一二○五號 原 告 佑昇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俊才即正豐土木包工業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壹萬貳仟柒佰元,折合銀元貳拾叁萬柒仟 伍佰陸拾陸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叁佰柒拾陸元,折合新台幣柒仟壹佰貳拾 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零捌 拾叁元。 ⑵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⑶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葉惠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珍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