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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補字第一三三一號

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0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一三三一號

原告
佑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肆佰零陸萬陸仟元,折合銀

元捌佰零貳萬貳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捌萬零貳佰貳拾元,折合新臺幣貳拾肆

萬零陸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李銘洲

~B法院書記官 歐貞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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