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二二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二二號
- 原告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庚○○
- 訴訟代理人
- 己○○
- 被告
- 遊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告
- 甲○○
乙○○○○○
丙○○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
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附表欄關於「利息按年息六百分之六點四六計算」應更正為「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四六計算」,及「違約金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四六之一成」應更正為「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四六之一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李杭倫
~B法院書記官 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