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七二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七二號
- 原告
- 台灣飛利浦摩根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英碩興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
- 法定代理人
- 乙○○ 住
- 訴訟代理人
- 李合法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玉潔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所為之判
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中第四行,應增列「訴訟代理人丙○○住台北市○○街二六五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 張麗娟
~B法院書記官 陳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