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七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6 月 23 日
- 法定代理人甲○○、乙○○
- 原告台灣飛利浦摩根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英碩興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七二號 原 告 台灣飛利浦摩根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英碩興企業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乙○○ 住 訴訟代理人 李合法律師 複 代理人 陳玉潔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所為之判 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中第四行,應增列「訴訟代理人丙○○住台北市○○街二 六五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 官 張麗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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