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九一二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九一二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品福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竹在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年九月十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 王 獻 楠
~B法院書記官 白 貴 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