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7 分鐘讀完 全文 2,34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九四三號

返還機器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九四三號

原告
南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宗暉塑膠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機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將編號LE-二五0T 00000000號及LE-三00T 00000000號之塑膠射出成型機各乙台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陸拾肆萬元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十月五日向原告購買將編號LE-二五0T 00000000號及LE-三00T 00000000號之塑膠射出成型機各乙台,價款分別為新台幣一百十萬元及一百三十萬元,被告尚欠貨款一百萬元,依兩造合約書第四條規定:「買方支付賣方之貨款支票在未全部兌現前,標的物之所有權屬賣方所有」,再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系爭機器為原告所有,被告既拒付價款,原告自得請求返還上揭二台機器等語。並提出機器買賣合約書一紙、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各一紙等為憑。

二、被告抗辯:因為景氣不好工廠停業,兩台機器總價二百四十萬元,我已經繳了一百四十萬元,我不會答應就這樣讓他們搬回去。我有託人在處理,且我也有誠意要處理,只是因為景氣不好,才會拖到現在,該二部機器是向宗暉公司買的。原本要向千耀公司買,但後來沒跟千耀成交,經過一年以後才再跟宗暉公司買的,但如何買,因為契約不是我簽的,所以我不清楚。至於合約書上的印章也不確定是否為公司所有。可以確定的是還有一百萬元的貨款還沒有支付,支票上的印章是公司所有等語,請求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兩造不爭之事實:

(一)兩造於八十九年十月五日成立系爭二部機器買賣合約,總價為二百四十萬元,被告收受該二部機器後,所簽發之付款支票業已兌現一百四十萬元,尚餘一百萬元未兌現。

(二)原告所提之機器買賣合約書,其第四條訂明:「買方支付賣方之貨款支票在未全部兌現前,上列標的物之所有權屬賣方所有,買方不得將其轉讓或作為貸款及其他擔保之依據,否則買方願受民刑法追訴。」而該買賣合約書關於買方部分蓋有被告公司之印章,惟欠缺法定代理人之簽名、印文。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兩造之爭執點在於:系爭買賣合約書上,買方僅蓋用其公司印章,欠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簽名及印文,是否影響於兩造就系爭二部機器之買賣契約之效力。被告所為之抗辯是否足以作為其拒絕交還系爭二部機器之理由。

(二)按買賣契約為諾成契約,於當事人就買賣標的及價金之意思表示合致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本件關於系爭二部塑膠射出機器之買賣,被告已承認係向原告買受,而對於原告所主張之買賣標的及價金等契約重要事項,被告亦均不爭執,參諸兩造均陳稱價金已付一百四十萬元,尚欠一百萬元未付之事實,堪認兩造之買賣契約業已成立。至於原告所提之買賣合約書,其上雖欠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簽名、印文,即其上所蓋用之被告公司印文是否真偽等情,均不影響於兩造就系爭二部機器之買賣契約業已成立之事實。又被告自承系爭二部機器原係要向訴外人千耀公司購買,契約亦已簽訂,惟因故而取消,嗣後始再向原告公司購買等情,經原告公司提出該份千耀公司與被告間之買賣契約書原本比對結果,除出賣人之名義不同外,其餘關於價金、標的物及其他條款約定之內容,則均為相同,而另份買賣契約書之買受人部分係由被告之訴訟代理人乙○○所代理簽訂,足資認定本件原告所提之買賣合約書約定內容應為被告所知悉且同意,是該份機器買賣合約書第四條所定:「買方支付賣方之貨款支票在未全部兌現前,上列標的物之所有權屬賣方所有,買方不得將其轉讓或作為貸款及其他擔保之依據,否則買方願受民刑法追訴。」之內容,有拘束兩造之效力。

(三)茲被告就總價二百四十萬元僅支付一百四十萬元,尚餘一百萬元未付,依系爭買賣合約書第四條所定,系爭二部機器之所有權仍屬賣方即原告所有,原告本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被告返還系爭二部機器,自無不合;至於被告所辯因景氣不好工廠停業,兩台機器總價二百四十萬元,我已經繳了一百四十萬元,有託人在處理云云,要屬被告個人之經濟能力問題,自不能妨礙原告依所有權而得行使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從而原告本件請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其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金額宣告之。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王 國 忠

~B法院書記官 陳 富 賓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二  月  二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二  月  二十六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