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二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3 月 26 日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胡錦綢即瑞隆起重工程行
- 被告士發機械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二七號 原 告 胡錦綢即瑞隆起重工程行 被 告 士發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八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童來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鄭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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