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三○六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三○六號
- 原告
- 柏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俊呈
- 法定代理人
- 送
- 法定代理人
- 竇國詔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起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 蔡美美~B法官 王慧娟~B法官 李銘洲
~B法院書記官 歐貞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