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三六四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三六四號
- 原告
- 英僑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世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價)額核定新台幣肆佰柒拾萬零玖仟叁佰壹拾捌元,折合銀元壹佰伍拾陸萬玖仟柒佰柒拾叁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伍仟陸佰玖拾捌元,折合新台幣肆萬柒仟零玖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柒仟零肆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李杭倫
~B法院書記官 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