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六三七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六三七號
- 原告
-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府城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 炎 成
- 訴訟代理人
- 黃 豊 盛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紀電器有限公司、乙○○、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東紀電器有限公司、乙○○、丙○○、甲○○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貳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萬貳仟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壹仟玖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肆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洪 碧 雀
~B法院書記官 顏 惠 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