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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九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3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九號

原告
宇億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碧雲
送達代收人
陳有新
被告
壽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溪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又按事人得就一定法律關係所生訴訟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亦有明文。即當事人兩造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具備法定要件,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而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至合意管轄依有無排他性而言,固可分為排他的合意管轄與併存的合意管轄,惟當事人既已合意於法定管轄之外,另定合意管轄法院,解釋上應認有排除法定管轄之意,故除另以文書明示法定管轄法院仍有管轄權外,應解為排他的合意管轄。

三、查本件原告係主張依兩造間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買賣價金;而依原告所提出之系爭合約書第九條記載:「本合約如遇有爭執時,甲方(即被告)同意以乙方公司(即原告)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復無其他文書足認法定管轄法院仍有管轄權,則本院就本件訴訟,自無管轄權,應由原告所在地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洪碧雀

~B法院書記官 陳麗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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