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九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九號
- 原告
- 宇億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碧雲
- 送達代收人
- 陳有新
- 被告
- 壽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金溪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又按事人得就一定法律關係所生訴訟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亦有明文。即當事人兩造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具備法定要件,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而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至合意管轄依有無排他性而言,固可分為排他的合意管轄與併存的合意管轄,惟當事人既已合意於法定管轄之外,另定合意管轄法院,解釋上應認有排除法定管轄之意,故除另以文書明示法定管轄法院仍有管轄權外,應解為排他的合意管轄。
三、查本件原告係主張依兩造間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買賣價金;而依原告所提出之系爭合約書第九條記載:「本合約如遇有爭執時,甲方(即被告)同意以乙方公司(即原告)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復無其他文書足認法定管轄法院仍有管轄權,則本院就本件訴訟,自無管轄權,應由原告所在地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洪碧雀
~B法院書記官 陳麗玲